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建设,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特设立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公布1-2次《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与内容做出界定,并在内蒙古中蒙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网站(http://mzycycxlm.com)上发布。
第三条 开放基金从工程中心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申请人需具备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他科技人员需有二名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同时工程中心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工程中心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章 开放课题的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
(1)工程中心发布“指南”和“申报通知”。
(2)申请者根据“指南”和“申报通知”的 要求,提出研究课题,撰写《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3)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档。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课题平均资助强度一般为1-5万元/项。
第七条 课题的审定与立项
1.初审。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
(4)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申请者获得的资助课题尚在进行中;
(6)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
(8)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2.工程中心评议:通过初审的课题,送交工程中心相关研究领域的两名正高级职称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提出课题研究的可行性。
3.终审:在初审和工程中心评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提交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学术委员会根据项目的意义、学术价值和创新情况,或应用价值和应用前景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资助课题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工程中心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课题获批15日内,课题负责人及其单位与工程中心签订科研任务合同书。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按照规定生效后,课题的立项阶段完成,开始进入实施阶段。工程中心指派专人按工程中心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课题的管理
第十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课题组在研究工作中的创新,但涉及到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时,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工程中心审批。经工程中心同意后方能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工程中心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工程中心签署意见,并报工程中心审批及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举行开放基金进展汇报会。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工程中心将中止资助。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工程中心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工程中心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奖励并优先考察后续相关课题的申请。向工程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五章 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由本工程中心、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申请奖励、申请专利时须署名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并注明“中蒙药丸剂关键技术及工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开放基金项目”(课题编号)。
第十五条 鼓励已获得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工程中心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中,材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80%,差旅费/会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经费仍归工程中心所有,应上缴给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对所有资助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项目,工程中心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为了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其他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的研究团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条 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课题负责人与工程中心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已获得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工程中心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中,材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80%,差旅费/会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经费仍归工程中心所有,应上缴给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对所有资助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项目,工程中心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为了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其他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的研究团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条 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课题负责人与工程中心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已获得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工程中心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中,材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80%,差旅费/会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经费仍归工程中心所有,应上缴给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对所有资助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项目,工程中心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为了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其他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的研究团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条 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课题负责人与工程中心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已获得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六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工程中心基金资助项目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中,材料费不超过总经费的80%,差旅费/会议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
(1)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经费仍归工程中心所有,应上缴给工程中心。
(2)工程中心对所有资助项目进行中期考核,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项目,工程中心将终止资助,收回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第七章 优先原则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优先资助在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高水平研究课题和有良好应用前景,能够创造出明显经济效益的课题。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为了鼓励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优先资助40岁以下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课题负责人,其他专家担任课题负责人的研究团队中,要有35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成员。
第二十条 为了贯彻开放、联合的指导思想,鼓励课题负责人与工程中心研究人员联合申请课题,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尽快取得高水平成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鼓励课题申请者多渠道获得资助,优先考虑意义重大、有获得其它基金资助前景或者已有部分经费保障的课题。欢迎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工程中心研究方向的课题及经费开展研究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程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从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